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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管制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衛生機關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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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措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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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