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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管制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土地已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者,得停止其程序。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因適當措施之採取、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之實施,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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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