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第50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50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繳納之費用,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