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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52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時,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數人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亦同。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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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