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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調查人員: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專業人員。 二、評估調查及採樣檢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各項規定,針對事業所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事業用地)進行背景及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據以規劃土壤採樣位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等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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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