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 第5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之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列冊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