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石採取法 › 第29條

土石採取法 第29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土石採取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