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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31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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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