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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 第44條
土石採取法 第44條
第 五 章 罰則
違反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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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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