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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者。 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 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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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