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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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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