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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6條

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 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申請展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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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