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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9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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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