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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第4條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海底電纜或管道,於申請路線劃定許可前,電纜或管道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路線勘測。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 二、勘測之地理區域,並附具圖說。 三、勘測期間、內容、方法及設備。 四、勘測作業船舶。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路線勘測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訂期限通知所有人補正,不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路線勘測,其勘測寬度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界線向陸側之海域,以零點五浬為限;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者,以五浬為限。但有特殊情形,得於計畫書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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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於海底電纜或管道變更時,適用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電纜:指通信、電力或其他傳輸用途之纜線及其附屬設施。二、管道:指輸水…第5條主管機關同意所有人路線勘測之申請後,所有人應於實施路線勘測作業十五日前,檢具作業船舶之名稱、…第6條所有人應於路線勘測完成或依其他法規規定取得勘測成果資料後,擬訂舖設路線,檢附申請書、計畫書及…第7條所有人為海底電纜或管道之維護,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單次或整年期路線劃定之許可…第8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於海底電纜或管道變更時,適用之。第9條主管機關受理前三條之路線劃定許可申請後,應於六十日內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第10條所有人為外國人者,其申請路線勘測或劃定許可,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第11條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所定路線勘測或劃定許可事項,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12條所有人應於勘測、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完成後三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第13條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須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領海基線以內者,其路線…第14條(刪除)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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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