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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第12條

主辦單位或展出代理人應於商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工作報告及經 費收支決算書,報請展出地主管機關備查。 以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為主辦單位者,前項書表並應副知各該法人之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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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