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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第9條

商展應以商品之展示為主,設有零售攤位者,其零售區應與展示區分開, 且不得大於展覽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商展之場所應設置緊急出入口及疏散路線圖,並標示疏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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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