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第8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園管局或分局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或聯絡處所名稱。 二、區內負責人。 三、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地址。 四、准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 五、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 六、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