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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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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