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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程回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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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