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1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之車輛,係指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機構與人員之免稅 進口機動車輛而言。 前項進口機動車輛之使用與處理,除條約、協定、協議另有規定或專案准 許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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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