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2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與人員如左: 一、駐華各國使領館及名列外交官銜名錄暨領事官銜名錄之人員。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比照外交機構與人員享受 優遇之機構及其正式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擔任名譽職務或在華僱用之外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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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