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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已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進口後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應填具「汽車臨時 牌照申請書」,送請受理機關簽證後逕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記帳發給有效 期五十天以內之臨時牌照。 前項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原懸掛有外國號牌者,入境後應即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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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