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21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1條

車輛出廠年份在五年以上者,每半年應檢驗一次。但公用機器腳踏車實施 不定期檢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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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