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22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2條

車輛不再使用原發牌照者,應填具「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經由受理機 關檢驗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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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