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20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0條

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 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行辦理領照手續,在手續完成前,不 得自行更換牌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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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