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24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4條

申請人持有他國之有效駕駛執照時,得由所屬機構備文,說明其健康情況 ,連同原領執照及前條所定之表件照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公路監理機關 換發駕駛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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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