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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5條

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由持照人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 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發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所發之身分證 明,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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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