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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車輛之免稅進口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構之人員,其來華任期預定不滿一年者,不得 免稅進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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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之免稅進口」的其他條文

第4條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與人員在同一時期內保有免稅進口車輛數量依左列之規定。一、公用汽車…第6條出廠已逾三年之車輛,不得進口。第7條方向盤在右側之車輛,不得進口。第8條車輛之免稅進口,應於事前依規定填具申請表件,經由所屬機構申請受理機關核轉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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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