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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車輛之免稅進口
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與人員在同一時期內保有免稅進口車輛數 量依左列之規定。 一、公用汽車 (一) 大使館以三輛為限,公使館以二輛為限;但外交官銜名錄上列明無 館員者以一輛為限;如其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其限額得申請外 交部酌情調整。 (二) 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均以一輛為限。 (三)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機構,其公用車之數量,應在來華時報 請外交部核定之;但因業務範圍擴充或縮小,得由外交部酌情調整 。 二、公用機器腳踏車 (一) 使領館以二輛為限。但外交官銜名錄上列明無館員者,以一輛為限 ,如其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其限額得申請外交部酌情調整。 (二) 其他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如無特別規定或特許時,均以一 輛為限。 三、自用車輛 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人員,除大使,公使、參事 (含總領事) 、正 武官及相當階級之分署辦公之單位主管 (限名列外交官銜名錄者) 並有眷 屬隨在任所者,每戶以二輛為限外,其餘人員,每戶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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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車輛進口後須經用滿二年,始得申請出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之…

「車輛之免稅進口」的其他條文

第5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構之人員,其來華任期預定不滿一年者,不得免稅進口車輛。第6條出廠已逾三年之車輛,不得進口。第7條方向盤在右側之車輛,不得進口。第8條車輛之免稅進口,應於事前依規定填具申請表件,經由所屬機構申請受理機關核轉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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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