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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第5條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 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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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