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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 第6條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第6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
第3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
第4條
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
第5條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5條
看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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