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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12條

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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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