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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10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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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3條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之院長名義行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第5條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6條
法院在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第7條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
第8條
值日書記官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第9條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
第11條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
第12條
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第13條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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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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