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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第3條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之院長名義行之。第4條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第5條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第6條法院在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第8條值日書記官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第9條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第10條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第11條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第12條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第13條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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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