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1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