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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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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