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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民刑案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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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