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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第 三 章 民事、刑事庭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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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民事、刑事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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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