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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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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