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49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