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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50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第 八 章 公設辯護人室
法院得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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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室」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第48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第49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51條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
← 第49條
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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