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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院長應定期調閱有關公證案卷,查核有無不適法之公證。 前項調閱得指定庭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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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