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58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第 十 章 公證處
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辦理公證處一般行政事務,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證人報請院長定之。
AI 白話解釋

「公證處」的其他條文

第56條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前項公證人,得由法官或…第57條院長應定期調閱有關公證案卷,查核有無不適法之公證。前項調閱得指定庭長為之。第59條公證處配置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第60條公證分處之設立,應層報司法院核准。第61條本規程第二十七條於公證處準用之。
← 第57條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