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 第4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4條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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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