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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7條

法務部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總額,計算次 年度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實任檢察官員額數。 法官轉任檢察官者,其擔任實任法官之年資,併計實任檢察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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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