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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 第8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8條
受審查之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曾受懲處累計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 四、違反檢察官守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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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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