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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勞動調解委員對因行勞動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各成員之意見,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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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