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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8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勞動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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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