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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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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第4條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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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