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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4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 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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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